问题:我公司是一家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企业,从4S店买车接客户。汽车厂开给我公司的统一税控发票,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问我公司办理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记账报税。
回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财税[2016]号全面实施营业税试点工作的通知。36)附件1《营业税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进项税从销项税中扣除:1)从卖方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务控制汽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发布汽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2020年第23号)第六条规定,卖方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的车辆参数和安全等技术指标的要求,如实开具机动车发票。销售商应当开具统一的汽车销售发票,由卖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抵扣凭证认证期限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5号)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专用支付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审核比较、抵扣期申报。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时,应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上述扣税凭证信息的用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专用支付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认证确认、审核比较、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的公告》(2011年第50号)修订2018年第31号,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扣增值税抵扣凭证未按规定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综合考虑,贵方取得汽车税控统一发票,可扣除增值税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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