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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记账报税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的条件

  ①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③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④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⑤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总投入60%以上。

  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登记表》;

  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③企业章程;

  ④企业科技人员学历或职称证明复印件;

  ⑤企业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

  ⑥高新技术及产品有关证明文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工作。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管理工作报告;

  ① 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② 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

  ③ 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①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管理工作报告;

  ②组织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

  ③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资格的备案管理;

  ④建立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⑤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①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②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

  ③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④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须同时满足的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②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认证领域》规定的范围;

  ③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④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a.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b.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c.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①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② 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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