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销售方式的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处理,也存在着明显差异。现在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六种特别的销售方式下这两种税种分别是如何确定收入记账报税的。
一、分期付款方式销售。
1.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38条细则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销售货物,按书面合同规定的收货日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没有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以货物交付之日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
2.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3条
分期付款销售商品,确认收入的实现,符合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
二、售后回购方式销售
1.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8条规定。
将货物作为收取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实现,先开发票的,确认在开发票的当天实现增值税收入。因此,回购时应按购进货物的进项抵扣。
2.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使用售后回购方式出售商品,销售的商品按销售价格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买商品处理。对于不符合确认销售收入条件的证据,如销售商品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高于原价时,其差额将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三、以旧换新销售
1.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按照新货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开发票并计税。对旧货征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金银首饰除外)
2.企业所得税
全国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出售商品应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四、商业折扣方式销售
1.增值税
《财政部 国务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如果一张发票上注明价格和折扣金额,是一个应纳税行为,则按折扣后的价格作为销售价格,而不是在同一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格作为销售,折扣金额不能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应税销售折扣的增值税扣除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10]56号)
采用折扣销售商品的纳税人,在同一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并在同一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价格和折扣,并在“金额”栏中单独标明的折扣。折扣额不会在同一发票“金额”栏上显示,而只在发票的“备注”栏显示该折扣,则该折扣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
2.企业所得税
《全国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商业折扣是一种促进商品销售的商品价格,它是一种商业折扣,如果涉及商业折扣,则应根据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数额。
五、现金折扣销售
增值税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如果有现金折扣参与到出售商品中,债权人为了鼓励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给债务人的债务,则应按照减去现金折扣前的金额,以实际发生时减去财务费用的减去。
六、买一赠一的组合销售
1.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4条
对以下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入的货物无偿赠与其他单位或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法[1993]154号)第二条(二)
纳税人以折扣方式出售货物,如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折扣额时,可按折扣后的销售价格征收增值税;如折扣金额单独开票,则无论在财政上如何处理,都不能减去销售折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应税销售折扣的增值税扣除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10]56号)
采用折扣销售商品的纳税人,在同一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并在同一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价格和折扣,并在“金额”栏中单独标明的折扣。折扣额不会在同一发票“金额”栏上显示,而只在发票的“备注”栏显示该折扣,则该折扣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
综上概述:
纳税人买一赠一发票,发票为折扣销售,发票上所列货物的销售额和折扣额均在同一发票的金额栏中分别注明,并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发票不能打折的,赠品视同销售,以赠品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公司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企业买一赠一等的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不属于捐赠,应按每件商品的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确认销售所得的每一项销售额。
上面就是公司以特殊方式销售产品的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该怎么记账报税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前海天盈代理记账公司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的一站式服务,为每一个创业者助力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