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财税(2020)2号的规定,已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需要在次年4月申报期截止前收齐外汇或申报不能收汇,期限内未收齐外汇或未办理不能收汇的,期限后收齐外汇或者办理了不能收汇申报手续的继续享受退税。
因此,对于2021年出口货物且已经申报退税的,需在2022年4月申报期截止前(4.20)收齐外汇,对于未收齐的如果符合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附件3所列的9类不能收汇情况的,则需在申报期截止前准备证明资料并做不能收汇申报,对于已经申报退税但在期限截止前未收齐外汇或未做不能收汇申报的,需冲减原退税,待收齐或办理不能收汇申报时再重新进行退税申报;对于期限内(4.20前)未申报退税的,在期限后再进行申报(即超期申报)则必须收齐外汇或符合30号公告附件3不能收汇的,需在申报退税的同时做收汇或不能收汇申报。
有人说:没收汇税局咋会知道呢?老王负责任的告诉你:税局真知道,因为外汇局会向税务机关传递收汇数据,税局的审核系统中有你所出口的每一笔收汇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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