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被税务局认定为异常凭证,税务局要求其企业暂时不申报出口退税或转出进项税,补交税款、暂时扣除出口退税或担保的,应当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说明案件事实,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对税务局认定的异常凭证有异议的,应当提出核查申请。
出口企业取得异常凭证,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出口退税条件的,允许出口企业退税。
当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向其发出税务通知时,通知其异常凭证不得申报扣除或用于出口退税。申报扣除或者用于出口退税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出口企业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有异议的,应当申请核实。
出口企业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实际交易的相关材料,充分说明其交易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实性、合法合理,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并解释交易的真实情况。
2.核实异常凭证是否符合解除条件。
逃税(失去联系)企业应当重新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履行有关税务义务。调查澄清有关税务事项后,纳入税务机关正常监督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解除逃税(失去联系)企业身份,并可以解除异常凭证的认定。换句话说,异常凭证的认定已经解除,出口企业可以申请出口退税。
除申请核实外,出口企业应充分收集相关信息,注意异常凭证是否符合终止条件,向税务机关提供线索,促进税务纠纷解决,顺利办理出口退税。
3.如涉嫌虚开,应从交易真实性的角度进行辩护。
出具异常凭证的出具人和接受人涉嫌虚假开具发票。虚假抵消进项、骗取出口退税等需要检查备案的,移送检查部门调查处罚。被认定为虚假开放的出口企业,应当充分利用每一次上诉。辩护机关应当从真实交易和虚假开放中准备辩护材料。
在交易过程中,出口企业应保存双方的交易材料,包括购销合同、运输物流文件、报关单、装货单、机舱单、出口合同等。向税务机关确认付款已真实支付,并保存银行转账凭证。外汇凭证等证明交易资金流动的文件,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货物的名称和金额应与实际交易信息一致。根据出口退税规定,保存记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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