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2019年第39号公告〕(以下简称“39号公告”),公告决定从2019年4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期末税收抵免退税制度;同时,从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和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加10%来抵扣应纳税额。结合现行出口退税(免税)制度和现行税收政策,对三种增值税政策进行简要分析如下:
退税制度
1、自2019年4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期末税收抵免退税制度,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税收抵免;其中,增量税收抵免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税收抵免,允许退还的增量税收抵免是增量税收抵免×进行×60%(进项税组成比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个纳税期间扣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完税凭证中注明的增值税占同期全部扣除的进项税额的比例)。
2、为进一步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自2019年6月1日起,部分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纳税人可在2019年7月及以后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部分先进制造纳税人是指生产和销售非金属矿产品、通用设备、专业设备和计算机的纳税人,通信和其他电子产品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根据国民经济产业分类,允许退还的增量税收抵免为增量税收抵免×进行。
第三,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从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公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每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值税保留税额;其中,增值税保留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由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
此外,还进一步明确了出口货物和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出口公司实行免税退税办法,办理免税退税后,仍符合要求的,可以申请退税;出口公司实行免税办法,相关进项税不得用于退税。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保留退税政策主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保留退税主要针对增量保留退税;二是除了疫情防控的短期重点保障材料生产企业政策外,保留退税的比例是有限的;第三,对于普通企业来说,保留退税有一定的退税周期。与增加抵免和出口退税(免税)政策相比,保留退税更像是买了只能涨不能跌,股票成本不能套现,利润只能提取一定比例的股票。比如当时不小心抄底(比如201903年大额固定资产扣减),连割肉的机会都没有!
加计抵减政策
1.从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符合条件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扣除应纳税额;生产、生活服务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纳税人,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
二、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15%抵扣应纳税额;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的纳税人,其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
三、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期记提加计减额=本期可抵扣进项税×10%(或15%)
本期可抵扣增减=上一期末加计抵扣余额本期记提加计减额-本期加计减额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和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合增减政策。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附加扣除政策的主要特点如下:第一,附加扣除政策对适用行业有明确的限制;第二,附加扣除政策有时间限制,属于短期政策行为(未来是否增加)。与退税和出口退税(免税)政策相比,附加扣除就像政府发行的现金券,以刺激消费,如600返回100!
出口退(免)税制度
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中国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口退税主要通过返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缴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国内产品以不含税的成本进入国际市场,在相同的条件下与进口产品竞争,从而提高竞争力,扩大出口外汇的创造。除另有规定外,出口商直接经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可以在货物报关出口并进行财务销售核算后,向当地税务局提交相关凭证,允许退税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增值税代替营业税后,国内单位和个人出售的部分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也可以享受退税(免税)政策。
从目前出口退(免)税的一般流程来看,公司出口后,在收到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可以申请出口退(免)税;目前,国务院对正常退税业务的期限要求是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税收总额后加快20%。总体而言,与退税和附加抵免政策相比,出口退(免)税政策虽然适用范围仅限于出口公司(特殊业务暂不提及),但其经营更像是现实生活中的报销业务“实报实销”如果符合条件,可以及时获得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