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一)一般规定
1.出口商直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
除另有规定外,货物报关出口和财务销售核算可提交当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许可退还或增值税免税.(国税发[2005]51号)
2.独立核算,经国家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和生产企业集团直接经营或者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
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免征.抵.退税管理条例。"免"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企业生产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消耗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包括应退还的进项税,抵顶自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当月生产企业出口的进项税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完成的部分给予退税。上述生产企业出口的应征消费税产品免征消费税(财税[2002]7号)
(二)生产企业出口视为退(免)税
1.生产企业出口的产品视为自产产品,从二〇〇二年一月一日起,按照有关规定免除.抵.(国税发[2002]152号)
2.生产企业出口购买的产品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为退税:
①与企业制造的产品名称一起制造.性能相同;
②使用企业商标注册或者外商提供给企业的商标;
③外商出口进口企业自产产品(国税函[2002]1170号)
3.生产企业购买的与企业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出口给进口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为自产产品退税:
①维修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工具.零部件.配件;
②未经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可直接与企业自产产品形成成套产品(国税函[2002]170号)
(三)出口增值税免税.消费税货物
1.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2.避孕药和用品.古老书籍;
3.香烟;
4.军品和军事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分配的货物;(国税发[1994]031号)
5.小规税纳税人直接经营,委托出口的货物均为增值税免税.(财税字[1995]92号)
6.生产企业出口实行简单纳税方式的货物,增值税免税;(国税发行;〔2003.139号)
7.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803)免税,其进项税不予抵扣或退税;(财税[2003]238号)
8.出口企业出口海关商品代码911万"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表壳"商品代码为9119000"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相应的进项税不再退税或抵扣,转入成本处理;(国税发[2008]1040号)
9.黑大豆(税则号为1201009200)出口增值税免税。(财税2008154号)
为企业增加销售收入.扩大销售渠道.享受税收红利.减轻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