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报关采用人民币或者收汇采用人民币结算的,属于跨境人民币结算。也就是说,报关或收汇的一个环节是人民币,或者这两个阶段都是人民币,都是跨境人民币清算。
注:上述收汇人民币是指从海外收取的跨境人民币.或者从境内NRA收取人民币账户.自贸区NRA不落地结汇支付.从自贸区FT账户收取跨境人民币,符合出口退税。
自2009年试点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业务以来,中国已于2011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目前,越来越多的出口企业采用跨境人民币清算。跨境人民币清算的最大优势是规避汇率风险,消除外汇结算造成的汇率损失(前提是人民币价格)。
1.根据国税函(2009)470号.根据国税函(2010)303号的规定,采用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出口商品享受退税(免税)政策,符合退税要求的,可以申请退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对于享受退税政策的出口业务,需要提供银行收汇单等收汇凭证的,可以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的收汇凭证;(30号公告自2022年6月21日起废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清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人收取外汇,或委托代理退税,由外贸综合服务公司收取外汇,可提供人民币收款凭证
4.根据财税(2010)26号和财税(2012)39号,边境小额贸易允许跨境人民币清算。但需要注意的是,必须通过银行结算才能满足退税要求。人民币现金结算不能退税,但可以免税。边境公司直接向海外客户收取人民币现金的,不符合退税要求。
从上述政策文件可以看出,外汇报关是否收取跨境人民币.或者人民币报关收取外汇,或者报关收集跨境人民币符合退税要求。对于代理出口,由于代理人在收到外汇后将外汇转移或结算成人民币支付给客户,客户收取的人民币属于国内人民币,也符合退税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