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工作当中,经常会遇到公司已经注销,税务机关还能不能对其立案检查,检查后能不能令其补税和罚款的问题。对于这类问题,有很多文章都进行了实务上的分析,但是在法理上,究竟能不能补税,能不能罚款,为什么能或者不能,尚需要进一步分析。
从公法债权的角度来分析。公法债权,是一个相对于私法债权的概念,一般来说指一方以国家公权力为依托,据此要求特定相对人另一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且由国家权力保障实施的一种法律关系。比如税收债权,笔者认为就是一种典型的公法债权,其以国家公权力为依托,要求纳税人缴纳税款。其中纳税人就是负有缴纳税款义务的债务人,税务机关是债权人。
一般来说,公法债权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依法律设定的,比如税收、行政收费等,这种债权的发生是具有经常性的,是法律直接设定的,只要满足条件,债权自然成立;第二类是依权力设定的,比如行政罚款,这种债权具有偶然性,并且要具有一定的形式,如作出明确的处罚决定,债权才能成立。
税收债权在纳税义务产生时即成立,而罚款债权要在向相对人作出罚款决定后成立。
对于税款这个税收债权来说,公司注销后,并不影响税收债权的存在。因为税收债权是在公司存续期间,产生纳税义务时,就已经存在。如甲公司2016年少缴税款100万元,2017年注销,这时候,对于税收债权来说,在2016年已经存在100万元税收债权了,而后续公司注销后,税务机关的追征,只是一个以公权力保障税收债权实现的强制手段。
对于罚款来说,由于在2016年~2017年公司注销,都没有正式对公司进行罚款,出具相应罚款处罚决定书,也就是说,罚款债权一直到公司注销都未产生。
那么公司注销后,如何追征税款?
公司注销中的公司,一般分为公司法人和个人独资、合伙两类。
对于公司等法人因为仅以其财产负有限责任,也就是说,公司以它的财产对公司存续期间的债务负责,而公司注销后,对于税收债权,由于是公司存续期间的债务,所以公司要负责承担。
公司存续期间产生的税收债务,如果公司注销后仍然未缴纳,实质上该税收债务就是公司法规定的应清缴的税款。而在该税款没有清缴的情况下,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公司股东以分回的财产抵缴税款。当然,这里税务机关是不能要求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而只能以分回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比如公司注销后,应补缴税款100万元,而公司股东甲、乙一共才分回50万元,这时候,税务机关只能要求两股东补缴50万元,而对于超过部分,无权要求两股东进行承担。
而对于个人独资公司和合伙公司来说,其承担无限责任,这里的无限责任,同样指公司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的无限责任,而因为罚款债权在公司存续期间未产生,因此不需要承担罚款责任。对于税收债务,个人独资公司和合伙公司在承担无限责任情况下,此时不以其分回的财产为限额。比如合伙公司注销后,应补缴税款100万元,而合伙公司合伙人甲、乙一共才分回50万元,这时候,税务机关不仅要求两合伙人补缴50万元,同时对于超出部分,同样有权要求两合伙人进行承担补缴。
正常情况下,在公司注销后,行政机关是不能再对公司进行罚款处罚的,但这并不是绝对的。例如,在公司注销时,有的公司属于不合规注销,也就是说虽然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了注销,但实际上不符合注销的法定程序。
对此,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工商部门给公司办理注销这个行政行为,如果程序不合法(如公司提供虚假注销材料),可以撤销工商部门给公司办理的注销这个行政行为。而在撤销之后,公司在法律上还原到未注销状态,这时候,由于公司仍然属于法律上存续状态,可以对公司进行罚款等处罚,形成公法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