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已经注册公司的小盈谈到,近期公司签订了一个10,000万元的普通销售合同,但这10,000万元实际是分三个年度收回的:第一年收回5,000万元,第二年收回3,000万元,第三年收回2,000万元,如何进行税务筹划需要向专业的代理记账公司支招。
前海天盈财务了解到,该笔货物进价6,000万元,从公司财税筹划的角度来看,建议将销售合同变更为分期收款销售合同,并在收到款项时开具销售发票,以获得时间差,增加流动资金。
【分析】
依据税法规定,销售收入按合同规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各种税金。如签订的普通销售合同,那么这10,000万元销售收入在第一年就要全部确认为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如签订分期收款合同,则按合同规定的日期缴纳增值税。把普通的销售合同变成分期收款销售合同,并在收到款项时开具销售发票,可以获得时间差,增加流动资金。
【对比】
筹划前,采用普通销售合同,三年合计缴纳增值税520万元。
具体计算:
第一年缴纳增值税=(10000-6000)x13%=520(万元)。
第二年缴纳增值税0元。
第三年缴纳增值税0元。
三年合计缴纳增值税为520万元。
筹划后,采用分期收款销售合同。
具体计算:
第一年缴纳增值税=(5,000-3,000)x13%=260(万元)。
第二年缴纳增值税=(3000-1,800)x13%=156(万元)。
第三年缴纳增值税=(2000-1,200)x13%=104(万元)。
三年合计缴纳增值税为520万元。
【结果】
两种合同三年缴税虽然总数都是520万元,但在“现金为王”现金流短缺的情况下,可以延缓资金压力。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