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盈在代理记账时遇到了来咨询的柳总,柳总是一家制造企业的老总,他的企业主要从事零件制造,制造过程有开料、打磨、钻孔和组装四个生产工序,其中开料、钻孔、组装机械化程度高,人力成本相对较低,而打磨工序全部是人工操作,属于超劳动密集型行业。据企业的财务反映,企业产品增值税中,有30%属于人力成本,这意味着有30%的增值部分是无法实现进项抵扣的。2020年该企业预计实现产值3亿元,仅这一项不能进项抵扣的增值税,就高达1170万元。柳总正为此事发愁。
小盈笑着说:“针对这种情况,我帮其他公司做过很成功的税务筹划。我可以好好为你的公司做个筹划。”柳总盛情邀请小盈到公司进行实地指导并帮助做财税筹划。经实地考察,小盈建议企业可以将劳动密集型的打磨工序外包。
【分析】
税法规定,当期应缴纳增值税等于当期销项税额减当期进项税额。因人力成本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故此,无法进行抵扣。问题的关键是,能不能取得专用发票。该企业打磨工序全部由人工操作,这个环节的人工成本占了销售额的20%。如果将打磨工序交给别的企业去做,即企业开料后,把半成品卖给另一家打磨企业,打磨好了再把半成品买回来。当然,这家代加工的打磨企业必须是一般纳税人。这样一来,就可以取得专用发票了。
【对比】
外包前:无法取得专用发票,用于抵扣。
外包后:劳动密集型工序转到外厂后,实现进项抵扣的高额人力成本转嫁。该企业产品增值额中,人力成本降为10%。
在同样3亿元的产值中,这部分不能抵扣的增值税降为390万元[30000x(30%-20%)x13%],节省资金780万元(1170-3900)。
【结果】
将打磨工序外包后,在记账报税时可以为企业节省成本780万元。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x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