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老师是一名心理学家,最近新创作了一本关于心理学的专业书籍。初步制作完成后,刘老师便收到某出版社想要购买版权的消息。出版社提出希望刘老师到全国进行调研,收集各地不同的心理问题案例素材,并协议愿意出35万为全部稿费,调研费用为8万元和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需要由刘老师自己承担。
为此特意上小盈的代账公司进行拜访,想咨询一下这个方案是否合理。小盈在了解完全部信息后,提出了有出版社支付稿费和调研费用的建议。
【分析】
按现行税法规定,稿酬所得是按收入总额扣除规定标准费用后计入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因此,在收益不变的前提下,可考虑将收入基数降低,将稿酬相关费用转移至出版社。为此,小盈提出如下建议:由出版社负担调研的相关费用,另支付其稿酬27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收入,也不考虑三险一金及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对比】
筹划前,应缴个人所得税=35x(1-20%)x(1-30%)x20%-1.692=2.228(万元)。
筹划后,应缴个人所得税=27x(1-20%)x(1-30%)x10%-0.252=1.26(万元)。
【结果】
筹划后由出版社支付调研费用和稿酬,在记账报税时可以为刘老师节省成本9680元。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稿酬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经营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人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