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花是去年小盈在商会上认识的一个朋友,两人很聊得来,最后小花还成为了小盈财务代理公司的客户。这阵子,小花遇到了一件比较棘手的事情。去年八月份出口的一批公司自产的高档化妆品,在办理手续后发生退货,货物出口额是980万元。11月份,这批货物全部在国内销售完成。小花对纳税问题有点发愁,特意咨询了小盈。
【分析】
现行消费税对出口应税消费品规定了优惠措施,只要纳税人出口的消费品,不是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货物在出口环节均可以享受退(免)税的待遇,意在鼓励纳税人尽量扩大出口规模。
在出口产品因质量等问题被退货的情况下,依然存在着一定的筹划机会。税法中有这样的规定:由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退回进口时予以免税的,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申报补缴消费税。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能发现这中间蕴藏着资金的时间价值--利息。
【对比】
筹划前,8月退货即补缴消费税147万元。
具体计算:补缴消费税=980x15%=147(万元)
筹划后,11月国内销售再补缴消费税147万元。
具体计算:补缴消费税=980x15%=147(万元)
【结果】
退货即补缴消费税与国内销售再补缴消费税,不会减少税款的缴纳。但在货物出口到退货及退款之间,一方面纳税人可以无偿占有这笔退款的时间价值,另一方面在记账报税的免税和补税的间隔中,纳税人又可以占有税款的时间价值。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销货退回消费税退税等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1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复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的当月申报缴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