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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存在亏损时选择分公司,可减低亏损

  画画的公司总部甲公司准备在深圳设立一分支机构,原计划设立全资子公司。预计乙公司从2021年度至2024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200万元、-700万元、1200万元和2200万元。所以准备请财务代理公司的小盈帮忙做个税务筹划。

  【具体计算】

  母子公司属于独立的纳税主体,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子公司的亏损只能由子公司用未来的利润弥补,不能结转至母公司弥补。乙公司2021年度至2023年度均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24年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200-700)x25%=375(万元)

  【分析】

  建议客户设立分公司,总分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法》上被视为一个纳税主体,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分公司的亏损就是总公司的亏损,可以直接抵减总公司以及其他分公司当年度的利润。

  【具体计算】

  与客户选择的方案相比,2021年度甲公司(含丙公司)可以少纳企业所得税:1200x25%=300(万元)

  2022年度可以少纳企业所得税:700x25%=175(万元)

  2023年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200x25%=300(万元)

  2024年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200x25%=550(万元)

  四年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300+550-300-175=375(万元)

  本方案与客户选择的方案在纳税总额上是相同的,但是在进行记账报税时取得了货币的时间价值,减轻了甲公司前两年的现金支出压力。同时,最大限度避免了分支机构亏损的浪费。如果乙公司在2023年度和2024年度仍然巨额亏损,乙公司可能破产或者解散。此时,乙公司产生的几千万元亏损就浪费了。如果设置分公司,虽然分公司也可能产生几千万元的亏损,但这些亏损均能抵减甲公司的利润,减轻了分公司亏损给甲公司带来的损失。因此,在分支机构预计会产生亏损时,应选择分公司的形式从事相应经营。

  【简明法律依据】

  亏损结转制度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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