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潘的公司2021年度预计可以实现利润总额8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假设无纳税调整事项。公司为提高其产品知名度及竞争力,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决定向有关单位捐赠180万元。公司提出两套方案。第一套方案:进行非公益性捐赠或不通过我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做公益性捐赠:第二套方案:通过我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公益性捐赠,并且在当年全部捐赠。为了更好地进行财务筹划,潘潘特意咨询了财务代理公司的小盈。
【分析】
第一套方案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扣除条件,捐赠额不能在税前扣除。甲公司2021年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800x25%=200(万元)。
第二套方案,捐赠额在法定扣除限额内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的部分只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甲公司2021年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800-800x12%)x25%=176(万元)。
【简明法律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分析】
为了最大限度地将捐赠支出予以扣除,小盈建议潘潘可以将该捐赠分两次进行,2021年年底一次捐赠100万元,2022年度再捐赠80万元。这样,该180万元的捐赠支出同样在记账报税时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部扣除。
2019-2022年,该企业也可以选择向目标脱贫地区进行扶贫捐赠,该类捐赠没有扣除限额,也不考虑捐赠当年是否有会计利润,均可以据实扣除。
【简明法律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8)110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
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
9、《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10、《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7年度、2018年度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