玲玲的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体,每个季度的含税销售总额为35万元。因为不符合小微企业每个季度30万元的免增值税条件,所以每个季度都需要依法缴纳增值税。为了能更好的降低税负,玲玲特意咨询了财务代理公司的小盈。
【筹划前分析】
玲玲公司每季度含税销售额为35万元,则其每季度不含税销售额为:35÷(1+3%)=33.98(万元),由于超过了30万元的优惠标准,因此,每季度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35÷(1+3%)x3%1.02(万元),全年需要缴纳增值税:1.02x4=4.08(万元)。
【解决方案】
小盈建议玲玲的公司通过合理控制每季度销售额以及发票开具等方式,将3个季度含税销售额控制在30.9万元以内,剩余1个季度的含税销售额为35.3元,全年含税销售额为:30.9x3+35.3=128(万元),与纳税筹划前的全年含税销售额保持一致。由于其3个季度的含税销售额均为30.9万元,即不含税销售额为:30.9÷(1+3%)=30(万元),没有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其中1个季度应当缴纳增值税:35.3÷(1+3%)x3%=1.03(万元)
【结果】
通过纳税筹划,在进行记账报税时,甲公司可以减轻增值税的税负担:4.08-1.03=3.05(万元)。
【简明法律依据】
1、《增值税暂行条例》;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