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亮的公司销售出一批商品,共1万件,每件不含税价格为160元,根据双方协商,计划采取实物折扣的方式,即在100件商品的基础上赠送10件商品,实际赠送1000件商品。该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为了更好地减低税务负担,亮亮特意咨询了财务代理公司的小盈。
【筹划前分析】
根据增值税法规定,赠送货物按照视同销售处理。甲公司按照实物折扣的方式销售后,实际收取不含税价款:10000x160=160(万元),收取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x160x13%=20.8(万元),需要自己承担销项税额:0.1x160x13%=2.08(万元)
【解决方案】
小盈建议亮亮将这种实物折扣在开发票时变成价格折扣,即按照出售1.1万件商品计算,商品不含税价格总额为170万元,打折以后的不含税价格为160万元。这样,该企业就可以收取160万元的价款,同时收取增值税销项税额:160x13%=20.8(万元),不用自己负担增值税。
【结果】
通过纳税筹划,在进行记账报税时,甲公司该笔销售业务可以减轻增值税负担2.08万元。
【简明法律依据】
1、《增值税暂行条例》;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6、《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