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浪是小盈的老乡,前些年积极响应国家的双创政策在老家创办了一家公司成为了当地的企业家。为了进一步提高自身形象以及知名度,林浪决定以个人名义长期开展一些公益捐赠。假设林浪每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某财务代理公司为林浪设计了两套方案来进行税务筹划:
方案一:每年直接向若干所希望小学捐赠500万元。方案二:通过当地民政局向贫困地区每年捐赠500万元。林浪特意去咨询了老乡小盈。
【筹划前分析】
在还没有实际开展公益项目前,林浪综合所得每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000×45%-18.19=431.81(万元)。如果按照方案一进行公益捐赠的话,林浪综合所得每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与上述情形相同,所以无法进行税前扣除,公益捐赠起不到抵税作用。
如果按照方案二进行公益捐赠,林浪综合所得每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000-1000×30%)×45%-18.19=296.81(万元)。比方案一节税:431.81-296.81=135(万元)。
【具体分析】
小盈在了解完这两套方案之后建议林浪每年向中国红十字会或者农村义务教育捐赠500元。在这个筹划方案下,林浪综合所得每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000-500)×45%-18.19=206.81(万元)。
【筹划后结果】
经过税务筹划,在进行记账报税时,林浪每年可以节省税负成本为:431.81-206.81=225(万元)。
简明法律依据:
1、《个人所得税法》;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