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乔是大学教授,其收入主要为所在大学的工资以及在某培训机构讲课的课酬。2021年度,其所在大学发放工资总额为20万元,不考虑其他收入,由此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3.6万元。培训机构每月支付乔乔课酬8万元,如考虑该课酬,乔乔2021年度的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将提高至80.4万元。
财务代理公司的小盈为乔乔提供了两套方案:方案一,延续以往模式,由培训机构向乔乔每月支付课酬8万元;方案二,乔乔成立一家公司,每月向培训机构开具8万元培训费发票,由公司取得8万元收入。
【筹划前计算】
在方案一下,乔乔综合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80.4×35%-8.59=19.55(万元)。
【具体分析】
在方案二下,乔乔综合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3.6x3%=0.11(万元);公司每月取得8万培训费,根据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根据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8x12x25%X20%=4.8(万元)。合计纳税:0.11+4.8=4.91(万元)。
【筹划后结果】
通过纳税筹划,在进行记账报税时,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省税负:19.55-4.91=14.64(万元)
【简明法律依据】
1、《个人所得税法》;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企业所得税法》;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