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6年1月1日起,我国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相关单证,按照规定留存备查即可。今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发布,对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的管理要求进行了优化。
根据规定,出口企业备案单证的内容主要分为三类:出口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出口退税货物的运输单据、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相应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还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对备案单证进行留存保管。
实施单证备案管理制度后,备案单证成为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一项必备材料,并由企业保管。这样,一方面理顺了企业内部出口退税环节,另一方面降低了企业出口退(免)税风险,减轻了企业会计人员的办税压力,同时为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尤其是自9号公告实施以来,企业出口退(免)税时限进一步缩短。以贵州省为例,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平均办理时限已压缩至2个工作日以内,其中一类出口企业仅需30分钟就可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