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实行免税退税方法;无生产能力的外贸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实行免税退税方法。具体规定如下: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39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含加工维修能力)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2、根据39号文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视为自产货物(视为自产货物范围见39号文件附件4),提供加工、维修、维修服务,并注明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具体范围见39号文件附件5),实行免税退税方式。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8)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开发、动漫设计公司等高新技术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退税(免税)税政策的货物,实行免税退税方式。
3、根据第三十九条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不具备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外贸公司)或者其他单位应当实行免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