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商品,能否办理出口退税?
1、委托出口货物(适用免税、纳税政策的货物除外),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可以办理出口退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No.39)第一条,出口企业出口商品,作为出口商品,提供加工维修服务,除39号文件第六条、第七条外,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直接或者委托出口商品的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委托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
2、代理出口业务由委托人办理出口退税。货物报关出口后,受托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人使用税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办理出口退税,只需填写电子证明号等信息,无需提交证明的纸质、电子文件。
3、受托人停止退(免)税资格的,不得申请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