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纳税人出口前,外贸公司要办理出口退税,一般纳税人只能免税。
2.出口后,应确认收入,以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确认收入一般在出口月份进行。是否开具发票,以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为准。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没有要求,可以使用商业发票作为收入账户,rmb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应折算成人民币计算,折算率可选择当月1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3.及时联系供应商开具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发票后,应及时进行认证或检查。发票的以下事项应在认证或检查前确定:
①产品名称和计量单位。第一计量单位在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商品报关单上.出口企业申报的第二个计量单位和至少一个计量单位应当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一致,以及上述出口商品的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产品名称必须一致,否则不得申请出口退税(免税)。如果同一货物的多个部件需要合并为同一产品名称,公司应提交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产品名称的相关性和不同计量单位的转换标准,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征)。
②型号规格。注意防止报关单.商业发票.采购合同.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型号和规格不一致。
③开具采购发票的时间。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第5条第9款第7项“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应在退税匹配的采购凭证上所列货物的交货时间(供应公司的交货时间)或生产企业的交货时间之前纳税”。也就是说,外贸公司报关单的出口日期不能超过提货时的交货时间。本规定中的“进货凭证”指与出口商品相匹配的出库单.运输单据凭证,在实际操作中不能刻意伪造出库单,导致出库时间不合逻辑。
④采购发票与报关单之间的对应关系。如果购买一批商品用于自销和出口,应要求供应商分别开具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2)39号的规定,外贸公司应当独立设立账户,计算出口商品的购买金额和进项税额。如果在购买商品时不能确定是否用于出口,则应首先将其记录在出口库存账户中,并在用于其他目的时从出口库存账户中转出。如果未单独计算国内和国外销售的货物,其购买的货物应暂时按出口货物处理,取得的进项发票不得扣除进项税。
4.出口收入取得的购买发票应在纳税申报前确定,防止出口退税和出口免税购买发票一票或出口纳税收入取得的购买发票未参与扣除。
5.从外贸公司销售商品中取得的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检查时选择“抵扣勾选”;检查出口退税货物取得的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退税勾选”,不再参与扣除;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确定为自销或出口退税货物的,应当选择“退税勾选”。出口免税收入对应的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退税勾选”OR“抵扣勾选”没有明确的规定。从设计原则来看,笔者认为选择“退税勾选”更合理!
6.电子港口出口退税模块打印出口货物报关单,打印的报关单应与认证后检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扣除相匹配。通过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的外部数据统计或输入退税软件,检查是否有电子信息,并及时申请出口退税。
7.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税(免税)税后15天内,申请退税(免税)货物相关文件备案,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备案(视为出口货物和外部维修服务除外),不得申请退税(免税)税,适用免税政策。
8.年年底,我们应注意出口退税申报的情况。未申报出口退税的,应当做好记录。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及时催促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出口报关单无电子信息的,应及时申请信息查询。
9.检查出口退税货物的收汇情况。如果公司经营不正规,应及时纠正。如果出口申报的退税货物没有收汇,只能免税。
10.在次年4月增值税申报期间,应及时申请无电子信息的出口报关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电子信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16号公告规定的出口延期申报的,应当及时申报出口延期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的九类视为收汇的,应当及时申请收汇。
11.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应在次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商品免税核销。
12.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和劳务,应当在下一年5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办理免税申报。如果税务机关已接受退税(免税)申报,但在5月增值税申报期结束后,发现出口商品不按规定退税(免税),如果符合免税条件,出口企业可以在税务机关下个月申请免税。适用纳税政策的,应当在下一年6月增值税申报期结束前申请增值税.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