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得税率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相当于在原来25%的基础上降低了40%。
(二)“两免三减半”(取消)。原深圳特区以内,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人才安居奖励补贴。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推荐一位本公司的深圳高层次人才申请奖励补贴,补贴标准为:龙华新区240万(50%配套),宝安区320W(100%配套),光明区240万(50%配套),福田区170万(10万),龙岗区240万(50%配套),其他区域均160W。
(四)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允许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七)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享受深圳市及各区相应认定补贴,各区的奖励政策如下所示:
1.深圳市级
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
2.深圳市各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补贴
罗湖区:首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0万元,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
福田区:首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0万元,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5万元
南山区:首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
宝安区:首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0万元,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
龙岗区:首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0万元,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
盐田区:首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0万元,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
龙华区:首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0万元,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
坪山区:首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0万元,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0万元
光明区:首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规上企业30万元、规下企业20万元,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
大鹏区:首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0万元,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
(八)进入高新区股份代办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的高新技术企业,予以最高180万元资助。
(九)高新企业认定是新三板上市的必备条件,优先批准符合上市条件的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上市。
(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申请各级相关政府资金的必备条件之一。
(十一)高新技术企业可优先获得办公及工业用地的获批。
(十二)深圳市每年从债券发行总额中拨出20%的额度给符合发行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
(十三)在2008-2020年,深圳将建成500万-600万平方米创新型产业用房,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