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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办理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纳税申报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与《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办税指南》(V2.4)等相关资料,汇总办理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纳税申报相关业务知识。

  一、被投资企业5日内提交资料清单(必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1.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

  2.《被投资企业变动情况报告表》;

  3.股东会决议上月末的资产负债表。

  二、被投资企业15日内提交资料清单(必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2.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3.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上月末的资产负债表。

  三、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提交(上述一、二项未提供的一并提供):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必报):

  2.《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必报);

  3.《股权转让合同(协议》》(必报);

  4.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5.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四条,见本资料四、(四)内容);

  6.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参照本资料四、(五));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见本资料四、(六)内容)。

  四、自行申报个人报送资料清单(上述一、二项未提供的一并提供):

  (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必报)

  (二)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件(必报);

  (三)股权转让合同(协议)(必报);

  (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属于下列情况的必报);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五)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资料(根据实际情况提供);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的,报送相关政策依据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文名称、文号、主要内容等);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们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应根据情形分别报送:

  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将股权转让给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户口本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将股权转让给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提供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的公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的,报送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原件及复印件;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的,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好)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1.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上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必报);

  2.公司(企业)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认股书、支付凭证、完税凭证或其他能够证明股权原值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有原值扣除时提供);

  3.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有关税费的,应提供相关税费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有转让方缴纳的税费可提供):

  4.符合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可提供相关合同及合法有效的凭证。股权转让过程中的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个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由转让方承担的与该转让事项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中介服务费、佣金、资产评估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公证费、印花税等。股权转让的合理费用必须凭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扣除。

  若股权转让过程中包含非货币性资产评估、资产重组等其他事项,纳税人需将涉及股权转让的费用进行合理区分,不能区分的不能子以扣除。

  5符合非货币性资产递延政策的纳税人报送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①《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②纳税人身份证明;

  ③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协议;

  ④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

  ⑤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资料;

  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纳税人报送资料。

  6.符合非货币性资产递延政策的扣缴义务人报送资料:

  ①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协议;

  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双方身份证明:

  ③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

  7.符合天使投资抵扣政策的天使投资人及创投企业报送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7.1.投资时备案资料

  ①《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②天使投资个人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

  7.2.投资抵扣申报

  ①《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②《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的,应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情况登记。

  8.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报送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股权转让双方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协议原件)。

  注: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报送申报资料为外文原件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注明“此件真实、有效”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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