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盈提到自己注册公司时选择注册了一家电子产品销售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到年底预计还能销售产品5,000台,单价为3,500元(不含增值税),另外收取包装物费用113元。关于包装物费采用收租金还是收押金的形式想请代理记账公司请教,前海天盈财务建议,采用押金方式更有利。
【分析】
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凡随同销售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值得注意的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视为含增值税收入,在征税时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对比】
筹划前,采取收取包装物租金的方式,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34万元。
包装物租金属于产品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中征收增值税。
具体计算:
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x3500x13%+5,000x113+(1+13%)x13%=227.5+6.5=234(万元)。
筹划后,采取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应缴增值税227.5万元。
包装物在规定期限内收回,且不超过12个月,此项押金不并入销售额中征税。
具体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x3500x13%=227.5(万元)。
【结果】
包装物租金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而包装物押金不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因此企业可以考虑在情况允许时,采取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采取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企业可节省成本6.5万元。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可不并人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回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