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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换个名称,更加优惠

        小盈提到自注册公司时选择注册了一家电子产品销售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到年底预计还能销售产品5,000台,单价为3,500(不含增值税),另外收取包装物费用113元。关于包装物费采用收租金还是收押金的形式想请代理记账公司请教前海天盈财务建议采用押金方式更有利。

  【分析】

  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凡随同销售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值得注意的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视为含增值税收入,在征税时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对比】

  筹划前,采取收取包装物租金的方式,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34万元。

  包装物租金属于产品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中征收增值税。

具体计算:

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x3500x13%+5,000x113+(1+13%)x13%=227.5+6.5=234(万元)

  筹划后,采取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应缴增值税227.5万元。

  包装物在规定期限内收回,且不超过12个月,此项押金不并入销售额中征税。

  具体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x3500x13%=227.5(万元)

  【结果】

  包装物租金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而包装物押金不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因此企业可以考虑在情况允许时,采取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采取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企业可节省成本6.5万元。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可不并人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回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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