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小盈在线上向代理记账公司咨询:我们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规定通讯费以票报销,高管通讯费标准1,000元,共11人;中层干部通讯费标准600元,共30人;普通营销人员标准为400元,共200人。通讯费金额较大,每月报销通讯费合计达109,000元。怎样处理该项通信费支出才能达到最佳的财务效果?前海天盈财务建议,可以由企业直接和电信运营商洽谈购手机送话费业务。
【分析】
税法规定,向消费者个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是无法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只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109,000元,无进项税额,企业不能抵扣增值税。
【对比】
筹划前,直接支出通信费,无进项税额,企业不能抵扣增值税。
筹划后,办理购手机送话费业务后,企业可以取得专用发票,不但可以抵扣所得税,也可以抵扣增值税。
全年企业可以抵扣增值税=109.000+(1+9%)x9%x12=10.8(万元)。
这样不仅可以解决控制成本,在记账报税时合规入账的问题又可以节省成本10.8万元。
【结果】
由企业统一与电信运营商洽谈购手机送话费业务,并取得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