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盈是一家钢材厂的老板,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除了销售钢材以外,还销售大米。她说:“公司今年6月销售钢材大概500万元(含税),同时也获得大米销售收入大概200万元(含税),记账报税时会计核算不清晰,可以按不同的税率核算,却不知道该如何操作。”
前海天盈财务介绍,“根据相关规定,您公司销售钢材适用税率为13%,销售大米适用税率为9%,在纳税时可以分别按照不同的税率缴纳。”小盈听完后,连连感谢,表示还是专业的代理记账公司比较靠谱。
【分析】
该公司主要涉及兼营,兼营是指纳税人经营的业务中有两项或多项销售行为,但这两项或多项销售行为没有直接的关联和从属关系,业务的发生相互独立。税法规定,如果兼营行为中适用不同税率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为了避免从高适用税率而加重企业税负,兼有不同税率的企业,一定要将各自的销售额分别核算。如果不能分别核算,那只有从高税率缴税了。
【对比】
筹划前,两类收入未分别核算时按高税率缴税,需纳增值税80.53万元。
具体计算:应纳销项税额=(500+200)÷(1+13%)x13%=80.53(万元)。
筹划后,两类收入分别核算时,需纳增值税74.03万元。
具体计算:应纳销项税额=500+(1+13%)x13%+200+(1+9%)x9%-74.03(万元)。
【结果】
适用不同的税率,分别核算的话,可以为该企业节省成本6.5万元。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