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生产销售的小盈特意来向前海天盈财务咨询。小盈介绍,她的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了生产销售应税产品外,还销售免税项目。对于如何纳税不是很清晰,所以打算咨询代理记账公司。
前海天盈财务针对小盈的情况提出,公司目前记账报税的核心在于是否采用准确核算。假设企业在2020年度购进原材料取得进项税额336万元,该批材料80%用于应税产品。2020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不含税),其中应税收入1,400万元、免税收入600万元。采取不同的方式核算,所交税金不同。又补充说明:假设其他条件不变,但2020年度销售收入中应税收入为1,800万元、免税收入200万元。采取不同的方式核算,所交税金又大不相同。
【分析】
根据税法规定,用于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于无法准确划分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采用以销售收入为基础计算抵扣。
【对比一】
2020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不含税),其中应税收入1,400万元、免税收入600万元。
不准确划分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336x600+2,000=100.8(万元)。
准确划分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336x20%=67.2(万元)。
【对比二】
2020年度销售收入中应税收入为1,800万元、免税收入200万元。
不准确划分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336x200+2,000=33.6(万元)。
准确划分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336x20%=67.2(万元)。
【结果】是否采用准确核算,具体情形具体分析。
例一中:如果采用准确核算免税产品原材料,企业转出进项税额67.2万元,比不准确核算少转出进项税额33.6万元,可以为企业节省成本33.6万元。
例二中:如果采用准确核算免税产品原材料,企业转出进项税额67.2万元,比不准确核算多转出进项税额33.6万元,企业增加33.6万元的税收负担。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x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