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盈今天去参观了王总的建筑公司。两人寒暄一番后,因为小盈在代理记账公司工作,两人便开始对企业税务筹划一事进行交流。王总的建筑公司,前期通过招投标承揽了深圳一条省道的建设工程,工程总造价5.8亿元,并且政府为尽快推进项目,在开工之前先拨付工程启动资金0.8亿元。王总了解到,收到预收账款当天,如果没有进项就要交增值税,所以想请小盈为自己做个税务筹划。小盈仔细看了合同资料,马上就给出了筹划方案:建议公司提前做好采购计划。
【分析】
先开票没错,票是真的,增值税发票是全国联网,而且有编号的,国家系统就生成了。票虽然抵扣认证没问题,上面有开票时间,但是有发票没有采购行为怎么办?没有合同,肯定没付钱,没有资金流,也没提供货物,就是说没有材料供应。没有合同流、物流、资金流,只有票流。
在刑法里,这属于真实交易下的开票行为,叫虚开发票。正确做法是:工程还没有动工,建筑企业提前做采购计划,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中约定:预付一部分货款或定金给供应商,供应商必须在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未开工前收到业主支付预付款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内(一般在收到预收账款的下个月的15日之前),向施工企业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了定金代表合同正在履行,这个票就没问题了,可以抵扣不属于虚开)。提前做好采购计划,收到预付款开具发票。
【对比】
筹划前,收到预收款不开具销售发票,预缴增值税174.4万元。
具体计算:预缴增值税=8000+(1+9%)x2%=174.4(万元)。
筹划后,收到预收款开具销售发票,假定收到5000万元专票,应缴增值税134.8万元。
具体计算:应缴增值税=8000+(1+9%)x9%-5000x13%=134.8(万元)。
【结果】
39.6万元的税款本该马上缴纳,但通过筹划,在记账报税时可以延期到以后再交,也就是说,企业获得了39.6万的无息贷款。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