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盈在为客户进行代理记账时,曾做过这样一个税务筹划:一个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期限为一个月。2021年3月31日该企业收到一笔资金1500万元,按规定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缴纳税款,然而经过筹划后为企业筹集了一笔数额不小的无息贷款。
【分析】
根据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的,应该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也就是说,该笔款项必须在4月15日前申报纳税。但是,如果开票时间推迟一天,4月1日出票,那么,纳税申报时间就变成5月15日前了,整整可以推迟一个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或取得时间筹划总体原则是:开具放月初,取得放月末,打好时间差,效益自然来。
【对比】
筹划前,该公司11月申报缴纳增值税230.09万元。
具体计算:应纳增值税=1500+(1+13%)x13%=220.35(万元)。
筹划后,该公司4月不申报缴纳增值税,5月才申报该笔增值税款。
【结果】
筹划后,企业在记账报税时可获得一个月220.35万元的无息贷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