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来,国内掀起了一阵创业潮,同时也吸引了许多的外国人来华进行投资。小盈的老朋友小橘与A国朋友小胖在中国成立了一家互联网公司,小胖持股比例70%。公司经营良好,每年税后利润均在4000万元。我国与A国签订双边协定,对来源于对方的所得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5%。
近期,小胖准备将税后利润再投资到中国另一企业,但自己只懂技术和营销,不懂中国的税收政策,只好求助于小橘。小橘便带着小胖来到小盈所在的代账公司进行咨询。在了解情况后,小盈建议分配利润以现金形式直转被投企业或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当日转至被投资企业,不能通过小胖的个人账户转账被投资企业,哪怕当日转也不行。
【分析】
我国为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促进外资增长,提高外资质量,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只要境外投资者直接将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且不是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同时要求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
【对比】
筹划前,分配利润先经小胖的个人账户,再转入被投资企业,应缴预提所得税=4000x70%x15%=420(万元)。
筹划后,分配利润以现金形式直接转至被投企业或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当日转至被投资企业,不缴预提所得税。
【结果】
筹划后,减少了利润转入环节,注意转账时间,在记账报税时可为企业节省成本420万元。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第二条规定: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
2. 《财政部税务总局展改革委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第一条规定: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第二条规定:境外投资者按照金融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划转再投资资金,并在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转入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的当日,再由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转人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的,视为符合“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人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