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总是小盈代账公司的老客户,这天小盈应钱总邀约来参观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培训。小盈根据企业安排,来到公司的培训会场,却惊喜发现企业为了提高员工研发水平,特意从美国硅谷请来了莱恩博士。
一旁的钱总赶紧解释道,莱恩博士是董事长在美国留学时的好朋友,来北京旅游顺便帮公司做个培训。课酬3000元,就是要公司帮他代开增值税发票。小盈表示因为代垫代扣税款是不能直接纳入税前抵扣的,因此在财务入账时应按含税列支。比如此次莱恩博士的课时费不是3000元,应当是含税课时费用3649元。
【分析】
企业代垫代扣个人所得税等税款的实际负担人是取得相应报酬的个人,企业只是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因此代垫代扣税款不符合税前扣除的税金或附加。因此企业在知道授课费净额前提下,倒算税前讲课费,然后按照“含税”课时费(含课时费净额和代垫代扣税款)在税前扣除。实际操作中,企业类似向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向个人租房的房租支出、私车公用的租车支出、税后工资、薪金安排等成本费用支出等,都可以采用上述方法,倒算出含税的支出,提前做出安排。这样,所代垫代扣的税费才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比】
筹划前,按照不含税课时费列支,3000元纳入应纳税所得额扣除。
具体计算:财务实际支出=3000+649=3649(元)但其中649元不纳入应纳税所得额扣除。
筹划后,按照含个人所得税课时费列支,3649元纳入应纳税所得额扣除。
具体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3000-800)÷(1-20% )=275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2750x20%=550(元)。
“含税”课时费=3000+550=3550(元)。
应纳增值税=3000x3%=90(元)。
应纳城建及教育费附加=90x(3%+7%)=9(元)。
代扣代缴的税费=550+90+9=649(元)。
实际支付的含税讲课费为3649元,税后讲课费为3000元。
【结果】
筹划后,在记账报税时可将企业代垫代扣的649元税款纳入应纳税所得额扣除。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与资产成本有关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等,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