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天,小盈的代账公司迎来了一位新客户,萧总。萧总名下有甲、乙两家全资子公司,想要进行股权结构优化,但是又不知道怎么做才能达到最优结果,所以为此苦恼。经朋友介绍,便特意上门前来拜访。
萧总解释道,今年二月份,公司集团做出决议,将甲公司的60%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为1000万元。经评估,甲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为38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2280万元,法定盈余公积为520万元。听完萧总的讲解后,小盈胸有成竹地说道:“直接划转就能达到最优。”
【分析】
如果按照有偿转让则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因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萧总的全资子公司,通过划转方式给乙公司即可实现转让。由于是母子公司之间的权益交易,不需确认损益,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即可。
【对比】
筹划前,有偿转让,即先分配利润再转让股权。
第一步:分配利润=(2280+520)x60%=1680(万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第二步:分红后甲公司净资产=3800-1680=2120万元)。
股权转让价=2120x60%=1272(万元)。
股权转让成本=1000x50%=500(万元)。
股权转让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72-500)x25%=193(万元)。
筹划后,划转转让。
由乙公司将其持有的甲公司60%的股权通过划转方式给乙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即可。
【结果】
筹划后,只需备案,在记账报税时无需缴纳193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股权、资产划转。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人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人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3、划人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通知》第三条所称“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
(一)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二)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三)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四)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