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老板是小盈开办代理记账公司以来的第一代老客户,最近丁老板的公司董事会于向股东会提交了解散申请书,股东会于10月26日通过并作出决议:清算开始日定于11月1日,清算时间为个月。因为丁老板是小盈从事代理记账行业以来的初代客户,所以看到这个结果后,小盈也有点闷闷不乐。
受董事长的委托,该公司财务部在内部清算时发现,1月至10月底公司预计盈利180万元(适用税率25%),并且公司在清算初期会发生巨额的清算支出。假定整个清算期间(11月1日至第二年的1月31日)的清算损失为260万元,其中11月1日至11月14日会发生清算支出120万元,11月15日至第二年的1月31日会发生清算支出60万元。针对这一情况,小盈建议优选清算日期。
【分析】
清算前有盈利,清算所得为亏损时,企业可以将清算前发生的收入支出后移到清算期间或将清算期间发生的费用前移到清算前,以冲抵企业盈利,这种前移或后移可以通过优选清算日期实现。
【对比】
筹划前,清算开始日定于11月1日,应纳企业所得税45万元。
具体计算:
生产经营年度(1月1日至10月31日)应纳企业所得税为45万元(180x25%)。
清算年度(11月1日至第二年的1月31日)发生清算损失260万元,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筹划后,清算开始日定于11月15日,不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计算:
生产经营年度(1月1日至11月14日)应纳企业所得税为0万元。
清算年度(11月15日至第二年的1月31日)发生清算损失60万元,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结果】
筹划后,企业可节省成本45万元。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