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的高中同学聚会,小盈又见到了老同学花花,尽管多年未见,花花也还是很出色,把公司经营得有声有色。在闲聊时,花花想起小盈在代理记账行业工作,于是便拉着小盈便开始滔滔不绝。
花花的公司为了吸引人气,每年需要大量投入广告等宣传性费用,却只有小部分能在当年税前扣除。虽说可以结转以后年度,但不知何年能清零。随后,小盈又了解到,花花公司内设销售部门,2020年销售收入36000万元,产品成本26000万元,会计利润3000万元,当年列支广告费6000万元、业务宣传费680万元。于是建议花花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通过双重销售,扩大销售收入,增加可扣除金额。
【分析】
现行税法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实行合并计算,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如果企业每年列支的宣传费用均超过限额,超额部分即使可以在以后年度扣除也无太大的意义。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设立单独核算的销售公司,将产品通过销售给销售公司再对外销售的双重销售,来增加其企业集团的销售额,达到提高税前扣除额度的目的。
【对比】
筹划前,不改变公司形式。该公司2020年度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00+680-36000x15%=128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额=1280x25%=320(万元)。
筹划后,改变公司形式,公司销售给新成立的销售公司实现销售收入29000万元(假定按10%的利润率定价),销售公司对外销售实现销售收入36000万元,其他情况不变。
企业集团销售收入=29000+36000=65000(万元),允许当年扣除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65000x15%=9750(万元),大于当年实际列支金额,可全额扣除,不会调增应纳税额。
【结果】
设立单独核算的销售公司后,在进行记账报税时,企业集团当年可节省成本320万元。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