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盈的老同学许总开办了一家小型电动车专卖店,主要经营销售电动车和修理两项业务。2020年实现纯收入80万元。在进行纳税申报时,税务专管员要求小李上交个人所得税十几万元。恰巧小盈又是从事代理记账行业的,就想向小盈咨询相关税法知识,问是否有财税筹划的好办法。
小盈通过许总的介绍,得知相关情况如下:该专卖店2020年实现纯收入80万元,其中电动车销售纯收入55万元,修理收入25万元,增值税已按规定在向客户开票时缴纳,未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征收,进货成本及销售成本均能提供合理发票。小盈建议许总设立两个个体工商户或合伙企业。
【分析】
此案例系采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关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规定进行财税筹划计算。2018年8月31日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原“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修改为“经营所得”,经营所得个税仍实行五级税率,税率没有变化但较之前整体上都扩大了级距,2019年1月1日以后针对个人独资企业仍可采用上述原理进行类似税务筹划措施。
因该专卖店为个人独资企业,且其营业额较小,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其增值税不存在筹划空间。但其业务性质分销售与修理两块,可以通过利用个人所得税中个体工商户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的差距进行税务筹划。
小盈有两个建议,第一个建议是设立两个个体工商户;第二个建议是设立合伙企业。
【对比】
筹划前,应缴个税=800000x35%-65500=214500(元)。
方案一:成立两个个体工商户(假设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在其他地方有综合所得)
应缴个税:550000x30%-40500+250000x20%-10500=164000(元)。
方案二:成立合伙企业,假设有3个股东,并在协议中约定,对于企业产生的利润,按1:1:1进行分红
应交个税:800,000÷3x20%x3=160,000(元)。
【结果】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五)项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经营所得,是指:
1.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2.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3.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4.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