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李四和王五合伙开了一家工艺品制作公司,股份分别占50%、30%、20%,客户主要是欧洲代理商,以外贸为主。2021年受疫情影响,工艺品外贸销售整体下滑,但因产品质量过硬,再加上原销售渠道稳定,公司的业绩稳中有升,2021年公司预计净利润将达到300万元。
顾五家里出了点事,需要大概60万元,扣除自己以前的积蓄还缺口30万元。于是和张三、李四商量,想把公司今年预计的利润150万元进行分配,顾五可分30万元。三人商量后同意分配,但财务告知预计分配利润要扣除20%的个人所得税。张三一算,这样自己缺口6万元,感觉税负很重。想起来老同学小盈在代账公司工作,随即拨通电话问询是否有其他更好的分红方式。小盈建议公司做好税前筹划,将收益分配形式变更为一次性年终奖方式。
【分析】
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股息的税率为20%,如果采用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方式能将税负控制在20%以下,就存在筹划的空间。按分配的金额来看,顾五分配的金额为30万元,月平均为25000元,税负仍为20%。如果每月能降为12000元,则税率降为10%,则存在很大的筹划空间,于是小盈建议顾五少分配6,000元,即采用一次性年终奖294000元。
【对比】
筹划前,原方法缴个人所得税=294000x20%=58800(元)。
筹划后,新方法缴个人所得税=294000x10%-210=29190(元)。
【结果】
筹划后,在进行记账报税时,可以节省成本29610元(58800-29190)。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1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2.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规定:
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人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