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卡是小盈在一次慈善晚会认识的代理记账的顾客,其公司总部在美国,因看好中国市场,在中国境内单独设立了一家餐饮公司。为了进一步扩大中国市场份额,总部决定加大在中国的投资力度,为确保产品质量,经总部董事会研究决定,从2020年开始每个月卢卡必须安排时间对中国公司进行现场指导及监督,在中国餐饮公司任职时间暂定为一年半,即卢卡本来计划是2020年1月1日来中国并于2021年6月30日回美国,并且从2020年1月开始每月在中国居住不得少于15天时间。
在来中国之前,,卢卡就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专门咨询了小盈。卢卡的收入主要包括两项:美国总部支付的薪酬为每月50000元,中国餐饮公司支付薪酬为每月30000元。
结合卢卡的实际情况,为了避免成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小盈建议卢卡对其行程做一个调整,即从2020年2月1日开始,于2021年7月31日回国,每个月依旧住上半个月。这样,2020年、2021年均没有达到居住183天,不构成我国的居民纳税人。也就是说,卢卡可以只就来源于中国的所得纳税,从而避免了无限纳税义务。假设不考虑三险一金及专项附加扣除。
【分析】
新《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经常进出国内外的非居民纳税人,在国内无住所,可以将居住在中国的时间控制在183天以内,根据居民纳税人判断标准合理安排居住时间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从而避免无限纳税义务。
【对比】
筹划前,2020年居民纳税人方式缴个人所得税=[(50000+30000)x12-60000]x30%-52920=217080元)。
筹划后,2020年非居民纳税人方式缴个人所得税=[(30000-5000)x20%-1,410]x12=43080(元)。
注:不考虑税收协定等因素。
【结果】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