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盈代理记账公司的办公室迎来了一位老客户长歌,小盈立马请她到办公室喝茶畅聊。在闲聊过程中,长歌表示自家公司去年新开发了一项电子技术,并成功申请了专利。因为这项电子专利解决了很多现有电子产品普遍存在的问题,所以引来很多电子产品生产商想要买断这项专利。
经过谨慎地对比,长歌选择了开价最高的甲公司,初步出售价为180万元,但是按照最新的个人所得税规定,专利收入需要缴纳最高45%的所得税,所以长歌就想来咨询一下小盈,看有没有可以筹划的空间。小盈了解清楚后得出以下信息:专利的使用期限为3年,在发明的过程中,由于实际成本不高,也没有保留有关凭证资料。
【分析】
专利权转让费用原来适用特许权使用费所得20%的税率,新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列入综合所得适用最高45%的税率。可以采用两种方式进行税务筹划,一是可以收取专利权使用费取代卖断专利,将专利的价值分散到多个年度,降低每年的综合所得。二是可以成立公司或工作室,将专利发明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成本进行税前扣除。鉴于张扬所发明的专利实际成本很少且没有保留凭证资料,小盈建议采用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方式。
【对比】
筹划前,应缴个人所得税=(180x80%-6)x35%-8.592=39.708(万元)。
筹划后,
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假设核定征收率为5%)则应缴个人所得税=180x5%=9(万元)。
【结果】
筹划后,在记账报税时可以节省金额为30.708万元(39.708-9)。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 劳务报酬所得;
(二) 工资、薪金所得;
(三) 经营所得;
(四) 稿酬所得;
(五)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 财产租赁所得;
(八) 财产转让所得;
(九) 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人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人额。稿酬所得的收人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