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天小盈正准备下班,代理记账的老客户顾总刚好上门拜访。顾总直接开门见山表明了来意,顾总和老同学共同出资创立了一个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顾总的收益分配为40%。
合伙期间,合伙企业发生如下业务:7月1日,取得转让甲公司的股权收入3800万元,该股权成本为2100万元,转让发生审计、评估费及印花税等费用共计50万元;10月1日,取得转让乙公司的股权收入680万元,该股权成本为2800万元,转让发生审计、评估费及印花税等费用共计12万元;12月31日,合伙创投支付基金管理人管理费36万元,支付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18万元,支付员工工资26万元。对于如何纳税,请小盈帮忙筹划,小盈建议两利相权取其重。
【分析】
2018年9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为促进创业创新,保持地方已实施的创投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稳定,由有关部门结合修订个人所很税法实施条例,按照不溯及既往、确保总体税负不增的原则,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纠正了之前各地的执行标准不同的问题,化解了企业涉税风险。在新的政策环境下,创投企业选择不同的核算方式,产生的效果是不一样的。相对于单一基金核算方式,整体核算方式产生的亏损可以结转下年。如何选择核算方式,应本着两利相权取其重的原则,全面、合理地确定核算方式。
【对比】
筹划前,选择单一基金核算。
具体计算:
甲公司股权转让所得=3800-2100-50=1650(万元)。
乙公司股权转让所得=680-2800-12=-2132(万元)。
合伙企业合计亏损=2132-1650=482(万元),亏损不能结转下年。
顾总应承担的亏损=-482x30%=-144.6(万元),由于顾总股权转让为亏损,因此,不缴纳个税。
筹划后,选择整体核算。
具体计算:
合伙企业经营所得=(3800+680)-(2100+2800)-(50+12+36+18+26)=-562(万元)。
合伙企业合计亏损金额为562万元,亏损可以结转下年。
顾总应分摊的亏损=562x30%=168.6(万元),因此,在进行记账报税时顾总不需要缴纳个税。
【结果】
本案例中,由于发生亏损,两种核算方式顾总都不需要缴纳个税。但是,选择整体核算所发生的亏损562万元可以结转下年,可以在下年的利润中税前抵扣,达到财税筹划目的。
如何选择核算方式,不能简单认为整体核算一定优于单一基金核算方式,或单一基金核算优于整体核算方式,应本着两利相权取其重的原则,全面、合理确定核算方式。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第二条规定: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