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盈是一名财务代理公司的税法专家,每年应邀在全国巡回讲座几十次。每次讲座课酬的支付方式有两种:方案一,邀请单位支付课酬60000元,各种费用均由小盈自己负担,假设每次讲座的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等必要费用为10000元:方案二,邀请单位支付课酬50000元,各种费用均由邀请单位负担。
【筹划前计算】
如选择方案一,邀请单位需要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60000x(1-20%)x30%-2000=12400(元)。小盈自负的10000元各类费用无法税前扣除,起不到抵税的作用。
【具体分析】
经过一番比较之后,小盈建议单位选择方案二,邀请单位需要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50000x(1-20%)x30%-2000=10000(元)。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12400-10000=2400(元)。
【筹划后结果】
经过一番税务筹划之后,在进行记账报税时,小盈可以节省税负成本2400元。
【简明法律依据】
1、《个人所得税法》;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
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