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免税政策的,除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劳务外,如果未按规定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这是最常见的逾期未申报需补税类型)
2、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也就是常说的零退税率产品出口需视同内销类型)
3、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若发生未经海关批准将海关保税进口料件作价销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关注点
1、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2、出口货物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3、适用征税政策的,具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除了第1点出口未申报按照财税[2012]第039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22号公告有关规定的申报期限执行,其他都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