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3、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规定,生产企业申报出口视同自产的货物退(免)税时,应按《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类型对照表》(附件3),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业务类型”栏内填写对应标识。)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具体是指: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关注点
1、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计算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2、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放弃免税,并可依照文件规定缴纳增值税。
3、除出口卷烟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其他出口货物劳务的计算,按照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统一规定执行。其中,如果涉及销售额,除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为其加工费收入外,其他均为出口离岸价或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