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柳总和顾总分别以自己的公司共同投资700万元注册了一家广告公司,其中赵总公司的出资是300万元,占比40%;王总公司出资490万元,占比60%。历经四年的努力,广告公司运营较好,账面未分配利润1600万元,除实收资本700万元外,其他权益科目金额为零。2021年3月,因赵总和王总在公司今后发展战略上分歧较大,王总提出用1000万元的价格收购赵总的30%股权。现双方就如何进行收购一事特意拜访了小盈的代理记账公司。小盈听完他们的讲述后,建议先将广告公司的利润进行分红,分红后再进行股权收购。
【分析】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这部分收入原本就是税后收益。因此,广告分红对于柳总与顾总的公司而言,是不用考虑企业所得税的。然而,直接并购,股权溢价部分就是股权转让所得,属于应税收入。
【对比】
筹划前,柳总公司直接收购应交企业所得税175万元。具体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1000-300)x25%=175(万元)。
筹划后,柳总公司先分红再收购应交企业所得税15万元。
具体计算:分红=1600x40%=640(万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1000-640-300)x25%=15(万元)。
【结果】
是否先分红,对顾总公司来讲是没有影响的,但是对于柳总公司来讲,先分红的640万元是免税的,先分红后再收购,在记账报税时柳总公司可节省成本160万元。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