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天,小盈代表公司参加一个表彰大会,认识了吴县长。表彰大会结束后,吴县长还盛情邀约,邀请小盈去他办公室喝喝茶。小盈盛情难却,并跟着一起去了。去到办公室后,发现还有另外两位老板也在。大家寒暄一番过后,吴县长笑道:“小盈不好意思,知道你是在专业的代理记账公司工作,想特意请你帮帮忙。这两位是在我县投资的顾总和王总,有投资问题想请你出谋划策。”小盈回答道:“您客气啦,能为家乡的企业家们服务是我的荣幸。”
经了解,顾总的甲公司和王总的乙公司共同投资1000万元成立了丙公司:其中甲公司出资350万元,占比40%;乙公司出资650万元,占比60%。成立五年以来,丙公司运营较账上未分配利2500万元,盈余公积800万元,其他权益科目金额为零。最近,因中美贸易摩擦,丙公司效益有所下滑,顾总想急流勇退。王总认为丙公司前景不错,虽然中美贸易摩擦有所影响,但不会长期存在,所以提出用3000万元的价格收购王总甲公司占有的30%股权。面对这样的情况,两位老总不知道该如何筹划会更有利。小盈建议可以先撤资再收购。
【分析】
撤资可以将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所得,增加免税收入。
【对比】
筹划前,先分红再收购甲公司应交企业所得税190万元。
具体计算:
甲公司应交企业所得税=(3000-2500x40%-350)x25%=412.5(万元)。
筹划后,先撤资再收购甲公司应交企业所得税412.5万元。具体计算:
甲公司应交企业所得税=(3000-2500x40%-800x40%-350)x25%=332.5(万元)。
【结果】
先分红再收购甲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12.5万元,先撤资再收购甲公司应交企业所得税332.5万元,后者较前者在记账报税时可为企业节省成本80万元(412.5-332.5)。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人。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人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